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2018-07-30 为贯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规定,现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定额”,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确定;所称“当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确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规范和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负公平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明确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于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明确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明确了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明确“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定额”“当期”,均依据税务总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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