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电商法的实施给代购带来了一些困惑,如何合法合规运作成为一个难点。近期,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代购货物中对于货款和费用的协定和结算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代购货物的货物价款是否必须固定,二是是否可以采用浮动的结算方式。 一、代购货物是否必须协定货价 代购合同属于商业合同,需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范。 1.代购货物要符合国家对特殊货物的管制规范,对于购销货物属于国家管制的,需要从其规定。比如,一些明令禁止经营的管制军品等货物、直销(不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销售)等特殊的商业模式,就不可以进行自由的商业活动,传销行为同样属于禁止性行为。 2.对于商业合同,在不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只要属于双方真实意愿的真实表达,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均受到协定的约束。诸多法院判例载明,在双方对于合同产生纠纷时,首先判断的是该合同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证实是真实意思表达的,就遵从于合同。 3.代购货物是否必须要协定货物价格,主要看具体的约定。如之前文章所述,从税收对代购规定的条件看,是不允许受托方(以下称代购人)垫付资金的,笔者延伸认为就是有必要委托方(以下称消费者)先行付款。但对于代购货物的价款是否必须固定,并没有要求。一般情况下,代购是居于消费者因自身购买渠道存在障碍或者期望通过参与集中采购可以取得相对优惠的采购价所作的行为。因此,有以代购人实际采购价作货物价格,另行结算手续费的。这无疑流程比较单一、清晰。但在实务中,居于整个过程各项税费的不确定性,以及代购人采购价格的不确定性(比如议价能力等),往往采用“一揽子”的委托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货物价格事先不予单独协定是必然的选择。注意的风险点在于从税收规定来看,在业务最终结算时需要由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消费者(有一种特定情形下是否可以由代理人开具特殊的发票是需要讨论的)。 4.对于未按照消费者指定价格购买的处理。如果消费者指定了购物的价格,但是代购人因采购渠道或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采购价格不同于指定价格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明确,代购人高于消费者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代购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消费者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由于代购人采购价格高,又未经消费者同意的,采购损失由代购人承担。相反,代购人低于消费者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也就是说,对于采购低价的利益可以根据协议增加为代购人的收益。 但在议定合同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协定或者没有可以参照的交易习惯的,这部分差价利益属于消费者。二是消费者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代购人不得违背该指示买入。因此,在签订代购合同时需要注意条款的描述。 二、费用结算是否可以采用浮动方式 如上所述,代购中可以采用消费者指定价格的办法,也可以采用不指定的办法,核心在于合同的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由此,对于代购过程中需要代垫的运费和结算手续费等也是可以不指定的,这更符合实际的商业运行常规。对于消费者委托代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预付处理代购事务的费用。代购人为处理代购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消费者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由此可见,对于消费者委托代购的,允许先行预付费用,这就有了“一揽子”包代购模式的处理依据。 三、代购是否可以转移支付 在代购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就是代购人完成代购标的,有时候需要委托第三方处理诸如采购信息处理推送、物流等流程,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于代购人委托第三方代理,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在代购合同中约定消费者授权的,则属于三方协议,自然属于对三方均有约束的合同。对于无授权的,则代理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从税收规定来看,有一种业务是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视为是可以出现中间介入的角色,笔者认为对于收取的款项是可以进行转移支付的,但需要注意货物票据开具的细节。 综上分析,代购业务中采用“一揽子”代购方式,并对采购信息处理推送、物流等环节进行转移支付是可行的,也是符合业务实质的,但需要注意合同、流程等环节合同约定的配合。对于一次性收取全部价款费用的,建议采用市场同类价格先行进行价税分离的核算,后期可以根据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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