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1-29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相关规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期,省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国税和原地税在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差异,改革实施后,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省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执行,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另有规定的企业,仍维持现行征管模式不变。 二是明确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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