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国税外字3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和人员的个人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2-31
摘要:现决定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和人员的个人收入,凡是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换文中没有明确免税的,自1989年1月1日起恢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和人员的个人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8]国税外字355号       198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和人员个人收入的税收问题,财政部1981年2月16日[81]财税字20号《关于对外国在华航空办事处暂缓征税问题的通知》曾经确定,“凡是过去协定、换文中没有明确免税的,可暂缓征税,待我们与有关国家交涉后另行通知。”经过近八年来多方面做工作,我国已与56个国家通过签订政府间的协定、协议或换文,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对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收入的税收问题。其中,仅有同法国、科威特、英国、阿曼苏丹、民主德国等少数国家在有关协定中列有免除派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赞成对派驻人员采取互免税收的方式。基于以上情况,现决定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和人员的个人收入,凡是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换文中没有明确免税的,自1989年1月1日起恢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