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5]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6-27
摘要:建立月报制度。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7月20日前将上半年核实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报总局流转税一司综合处,以后每月7日前必须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表式附后)并附简要说明报总局流转税一司综合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28号             1995-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今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分期抵扣,并对具体的抵扣办法作了明确。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基数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严格审核,确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真实性。

  二、建立档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的各种资料加强管理,建立档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按20%的比例抵扣,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此项抵扣比例一经确定,县(市)国家税务局即应认真执行,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

  四、对按规定的最低比例(即15%)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影响本省(市、自治区)收入任务完成,需要调整抵扣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执行。

  五、建立月报制度。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7月20日前将上半年核实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报总局流转税一司综合处,以后每月7日前必须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表式附后)并附简要说明报总局流转税一司综合处。

  税 屋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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