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2-28
摘要: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本法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小规模纳税人请及时升级开票软件至V2.3.10.200228版本,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一、国家扶持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于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会议确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开票软件升级

  为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升级后的版本为V2.3.10.200228。

  本次升级内容不涉及一般纳税人开票的内容,可以根据您的工作安排缓步进行!

  三、具体升级方法

  1、自动升级

  用户登录开票软件时,软件会自动检测是否有新版本,如果有新版本,软件进行自动升级,升级之后,核实开票软件版本号。可通过登录界面核对是否更新成功。

  2、手工触发升级

  进入开票系统后,如果检查发现版本号非V2.3.10.200228版本,可点击“帮助”菜单中的“检查更新”手动触发升级。

 

  

  3、手工升级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一诺365平台—下载中心或登录一诺云网(www.enuoyun.com)下载中心,手工下载升级安装程序。

  注意!为确保数据安全,请务必采用上述两种方式通过正规渠道下载。

  四、升级联系

  如果您在升级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一诺365”软件中的【我要远程】、【在线客服】或拨打河北航信客户服务热线95113进行联系咨询;您也可以关注我们“河北航信金税会员”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升级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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