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1号 2020-9-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息,且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与船员仅成立居间或委托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 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船员的申请,就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审查。 船员申请扣押船舶的,仲裁庭应将扣押船舶申请提交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查,或交地方人民法院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查。 第六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仅请求确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以一年为限。 第七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申请限制船舶继续营运,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限制抵押等保全措施的,应予支持。船员主张该保全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船舶扣押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下列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一)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或基本工资;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三)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因未按期支付本款规定的前述费用而产生的孳息,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船员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船舶所有人未依约支付,第三方向船员垫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船员将相应的海事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受让的海事请求权请求确认或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船员境外工作期间被遗弃,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未承担相应责任,船员请求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从财务担保费用、海员外派备用金中先行支付紧急救助所需相关费用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于船员工资构成是否涵盖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当事人有约定并主张依据约定确定双方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约定标准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标准工时制度下,船员就休息日加班主张加班工资,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已做补休安排,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船员对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量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总量的部分主张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船员就法定休假日加班主张加班工资,船舶所有人抗辩对法定休假日加班已做补休安排,不应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船员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主张以同工种、同级别、同时期市场的平均标准确定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应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船员因劳务受到损害,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自身存在过错,并请求判令船员自担相应责任的,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工伤,船员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第三人以船员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抗辩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对第三人的抗辩不予支持。但船员已经获得医疗费用的,对船员关于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应予支持。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主张适用劳务派出地、船舶所有人主营业地、船旗国法律的,应予支持。 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以及船员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居间或委托协议,当事人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主张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船舶所有人,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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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全球贸易的90%是通过海运完成。据统计,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也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我国既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目前中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超过140万人,每年外派海员超过14万人。船员是推进全球经济运转的无名英雄。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海事司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涉船员纠纷占较大的比重。近五年,全国海事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收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比重分别为30.98%、21.78%、17%、17.95%、29%。法律适用是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未对船员专门立法。现行海商法涉及船员的规定条文数量不多,内容较为原则。相关行政法规偏重对船员的行政管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的作用有限。
第二,关于船员的立法比较分散。船员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相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同时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同行业的船员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行政管理规范,这些因素影响了裁判尺度的统一。正确理解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海事法官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关键。在充分总结我国海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提供裁判指引,有利于消除分歧,做到同案同判。
2020年6月25日是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世界海员日”。最高人民法院此时发布涉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依法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此次共发布八个关于船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类型丰富多样。既涉及国际远洋船员,也涉及从事沿海内河运输船员;既涉及货船船员,也涉及渔船船员;既涉及中国船员,也涉及外国船员。既有中国船员与中国船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有中国船员与外国船公司之间,以及外籍船员与外国船公司之间的纠纷。
就纠纷类型来看,八个案例涵盖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即工资、各类报酬及遣返费用的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等。就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包括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认定、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同命同价”、及时高效审理船员产生于域外的薪酬纠纷、保护垫付船员相关费用的第三方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船舶优先权、外籍邮轮被扣押拍卖以偿付拖欠的船员工资等问题。
总体看来,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
首先,体现了对船员这一群体利益的保护。航运的特点导致了船员长期在孤独遥远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比陆地工作环境而言,船员的工作环境更为特殊,其身心健康更应受到关注。典型案例体现出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鲜明特征;
其次,体现出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平等尊重、平等保护,实现“同命同价”。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已经发布改革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授权相关地方法院根据各自情况在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典型案例中法院判决船员人身损害“同命同价”,是中央和国务院改革措施在海事审判领域的贯彻执行。
典型案例也体现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恶意串通虚构工资债权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公正审理后依法不予支持。
二是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船员法,有关船员民事权益的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船员权益保障提供了基本的保护依据,但缺乏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典型案例结合船员权益保护的特点,析法说理,通过裁判要旨的提炼,填补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空隙,弥补立法缺位,以及法规、规章的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
三是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在保障船员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就船员提起的纠纷来看,争议较多的是船员的工资报酬、遣返费用的支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工资报酬是船员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船员遣返费用是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因某种原因需要离船乘用交通工具回国、返乡或其他地点而应由船公司承担的费用,船员工作期间遭受伤亡更是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工资报酬及相关费用涉及到船员的基本生存、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均应予以优先保护。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在船员工资报酬、遣返费用等给予特别保护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以来,全球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按下了暂停键,船公司大规模停航,近200万海员无法正常换班、遣返,生活条件受到重大影响。在这特殊的时刻,我们即将迎来今年的“世界海员日”。
今年世界海员日的主题为“我们海员的未来”。
值此世界海员日到来之际,恰逢我国民法典刚刚颁布,民法典体现出对包括船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体现出对包括船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尊重。
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对民法典充分保护船员在内的民事主体相关民事权益的一个呼应,也必将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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