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20]69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20
摘要:起草讨论稿阶段。7月至8月,我们根据修订方案着手起草《制度》修订讨论稿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其间,会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及工会系统专家多次召开座谈会,就讨论稿及有关重大修改内容进行研讨。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的函

财会便[2020]69号         2020-10-20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电子文本反馈我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刘铮 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8552529/68552898

  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

  1.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六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七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 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施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工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九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二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工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工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工会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工会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工会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工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工会;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六条 工会的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分为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凡由同级政府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及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使用的资产,均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其他资产均应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于工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支出。

  对于工会盘盈的资产,其成本比照本条第二款确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和补助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三)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库存物品,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九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记账。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工会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会作为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三)对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所构建的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四)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五)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工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工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工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工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工会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二)工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限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有效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工会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工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工会应当按月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进行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也不再补提摊销。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三)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支出。

  (四)处置(出售)无形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五)工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工会在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盘盈、盘亏等,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工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支出,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对应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工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工会的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时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工会;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十六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国家规定的奖励奖金、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十七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和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工会按规定收取的下级工会的建会筹备金等。

  第三十八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资产基金、专用基金、工会资金结转、工会资金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十条 资产基金指工会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及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确认。资产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二条 工会资金结转是指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专项工会资金。

  工会资金结余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工会资金。包括取得时非限定用途的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而尚未列支的专项资金,以及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而不需继续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是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十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工会为了保持年度间预算的衔接和稳定而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导致工会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现金流入。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其他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四十六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七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职工活动组织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劳模职工疗休养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四)维权支出指工会组织和开展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五)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六)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七)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八)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九)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十)其他支出指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八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五十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工会经费收入支出表。附表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国有资产情况表和成本费用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二)工会经费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四)国有资产情况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持有的国有资产情况的报表。

  (五)成本费用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成本费用情况的报表。

  (六)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工会经费收入支出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表称为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应当由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同时废止。

  附录1:工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附件2:

关于《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以下称《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制度》自201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强工会预算管理、规范工会核算工作、提高工会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工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发生较大变化,现行《制度》已不能满足工会会计核算的新要求,有必要对《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相协调的需要。《制度》印发以来,全国总工会先后修订或制定了多项涉及工会预决算管理、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等的制度办法。比如2014年印发的《关于停止执行〈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14]14号),规定不再按一定比例提取财务专用基金、增收留成基金;2017年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做出了规定;2019年印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规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分类,同时,提出了工会项目结转资金、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概念。上述规章制度对工会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需要对《制度》科目设置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以便与相关制度办法相协调,与现有财务管理体系相衔接。

  二是提高工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新业务的出现,原有《制度》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工会会计核算的需要,如:“工会+互联网”新形势下,信息化网络建设中购置和开发形成的信息软件等无形资产无法核算;现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标准过低,不适应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资产不计提折旧,资产价值无法得到真实反映;基本建设项目未纳入大账,会计信息完整性有待提高;支出科目核算内容表述较为笼统,一定程度上缺乏实务指导性等。因此,需要对有关工会业务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补充或明确,以提高《制度》的适用性。

  三是提高财政拨款决算报告编报质量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都安排财政资金预算用于支持和保障同级工会的重点工作,工会需就财政拨款的使用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算信息。原有《制度》未能将财政拨款和其他工会经费的使用做出明确区分,支出科目体系也未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衔接。在编制政府部门决算报告时,各级工会多采取分析填列的方式,编制难度较大,数据质量有待提高。因此,需要更准确地核算财政拨款的收支余情况,提高财政拨款决算报告的编报质量。

  四是满足各级工会不同业务特点的需要。全国280多万家工会组织中,县级以上工会约6000家,其余99%以上均为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业务简单,多为基本的收支管理,多方呼吁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基层工会会计科目和报表,以适应基层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减轻基层会计人员负担。而县级以上工会业务相对复杂,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要求,需要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县级以上工会还兼具组织收入、平衡不同预算年度收支的职能,例如,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会可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因此,需要在《制度》中增加反映县级以上工会相关职能的会计核算内容。

  二、修订过程

  《制度》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研究阶段。2020年年初,《制度》修订工作正式启动,我们对工会现行的各项财务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工会系统的组织架构、业务现状、收支管理方式、资产管理模式和各类信息提供情况等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对《制度》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初步确定了修订思路和方向。5月至7月,我们克服疫情影响,会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对北京市总工会、江西省总工会、东城区总工会、财政部机关工会、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工会、北京市教育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等多家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的工会进行了调研,并书面了解了有关省级总工会的意见建议,充分了解工会会计核算现状及《制度》修订需求,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制度》修订方案,确定了需要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起草讨论稿阶段。7月至8月,我们根据修订方案着手起草《制度》修订讨论稿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其间,会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及工会系统专家多次召开座谈会,就讨论稿及有关重大修改内容进行研讨。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9月份以来,我们在小范围内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分省级总工会的意见,并会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制度》征求意见稿草案。10月上旬,经会计司技术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制度》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在《制度》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度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依据,充分考虑了工会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工会经费管理等制度规定,与工会现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协调。

  (二)问题导向原则。制度修订着力解决工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不满足实际需要的问题和新需求产生的问题,满足新时期下工会预决算管理、资金管理等需要。此外,充分考虑工会财政拨款核算与政府部门信息需求的衔接,满足财政拨款决算报告编制需要。

  (三)继承发展原则。制度修订立足《制度》执行情况和工会财务管理现状,充分继承原制度中合理的内容,适当借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改革理念,根据工会改革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新修订的《制度》既能满足改革需要,又能平稳过渡、稳步实施。

  (四)务实简化原则。工会管理层级复杂,99%以上为业务简单的基层工会。在满足管理需求的前提下,考虑到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基础、会计人员接受程度,《制度》对基层工会会计处理和报表进行了简化,力求在科目设置上做到简单易行、方便操作。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会计要素及核算基础。

  原《制度》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5个会计要素,会计处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为补充。经研究,原制度的会计要素及核算基础能够满足实务核算的需要,尤其对于工会组织中占比99%以上的基层工会而言,其资金来源主要为拨缴经费收入、会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资金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基本为简单的收支业务,不需要太过复杂的会计处理。因此,修订后的《制度》仍沿用5个会计要素,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同时,我们对拨缴经费收入的核算基础进行了部分调整。为了保证收入会计处理与预算执行的一致性,拨缴经费收入仅在年末存在应收未收经费时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余时点均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与工会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相协调的内容。

  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其他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为了保持科目设置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协调一致,我们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结合工会经费收入范围与实务处理现状,收到的建会筹备金不再作为工会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在其他应付款中反映,删除“应收上级经费”和“应付下级经费”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因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已废止,删除“专用基金”下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根据全国总工会加强和改善结转结余、不再计提后备金的有关要求,删除“后备金”科目;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部分收支科目的设置、名称、核算内容等进行调整,将工会结余资金分为结转、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核算;根据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征求<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满足县级以上工会平衡年度预算的需求,增设“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相关科目和报表项目。

  (三)关于满足工会实务需要的内容。

  根据近年来工会业务的发展和核算需求,我们增加部分科目以满足实务核算需要,主要包括:根据工会业务发展需要,对各项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及明细科目设置进行调整,增加对科目核算具体内容的表述,增强制度的指导性;满足工会“工会+互联网”等新态势下购置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核算需要,增设“无形资产”科目;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调增工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标准;调整资产基金的核算内容,将库存物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占用净资产也纳入资产基金核算,规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时进行“双分录”的会计处理,即在确认支出的同时确认资产及资产基金;根据工会反映资产真实价值需要,增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并采用“虚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即计提折旧与摊销时冲减对应的资产基金。

  (四)关于满足财政拨款决算报告编制需要的内容。

  除工会体系内部的决算编制外,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工会还需提供纳入政府部门决算的财政拨款决算报告。为了简化财政拨款决算编制的数据提取流程,提高财政拨款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我们对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细分为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将工会支出分为财政拨款与工会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在财政拨款的相关收支科目中增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相关内容;增设“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准确核算财政拨款的结转结余情况。通过上述调整,使工会财政拨款的收支余核算与政府会计制度相衔接,提高财政拨款决算编制的准确性。

  (五)关于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相协调的内。

  根据《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财行[2008]82号),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分为工会资产和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和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为维护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工会的资产管理提供依据,我们在《制度》中明确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类科目下设置“国有资产”、“工会资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工会持有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以更好地满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需要。

  (六)关于借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内容。

  在充分考虑工会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我们在制度修订过程中适当引入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改革理念,主要包括: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及确认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适应工会真实完整反映资产负债等情况的需求;为满足工会对不同方式形成资产的定价需要,引入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资产计价的相关内容;规定工会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工会大账核算,提高工会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适当引入成本绩效管理的相关理念,设置“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并设置了成本费用表,为县级以上工会的成本管理奠定基础等。

  (七)关于适当简化的内容。

  根据调研反馈情况,我们对《制度》内容进行了简化,主要包括:针对基层工会业务简单的现状,设置“基层工会主要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表,将基层工会主要适用的会计科目从42个精简到24个,同时规定基层工会的某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照县级以上工会进行会计处理,满足基层工会共性和个性的需求;在会计报表方面,删除“往来款项明细表”、“经费收缴情况表”,切实减轻工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根据业务实际对部分科目进行了合并,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简化工会职工薪酬的核算;将“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等非货币性资产占用净资产合并为“资产基金”科目等。



工会会计实务操作9例<兴启晟>

  在工会账务处理中,有的工会财务人员因对有关规定了解不够、相关政策把握不准、业务不熟练,或在工会账务业务处理时认识上出现偏差,导致工会会计核算不准确。笔者结合多年工会财务工作实践,对常见的9种工会会计实务操作方法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例1】因公借款之公户转款到个人账户

  实际工作中,因公借款需要公户款转个人账户时,经办人应当写一份借款及款项使用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才可转账。

  账务处理如下:

  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贷:银行存款

  依据发票或收据核销借款时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

  【例2】因公借款之现金支出

  实际工作中,个人因公借款时,经办人应当填写制式“借款单”,按要求写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核销时间,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才可借款。

  账务处理如下:

  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贷:库存现金

  依据发票或收据核销借款时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

  【例3】因公出差之住宿超标账务处理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公职人员外出差旅费超标部分应当自理。因此,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住宿费用栏时,发票金额应当按规定标准核减超标部分填写。

  【例4】工会经费多缴应如何退返

  陕西某县级直属企业在申报工会经费时,税务部门书面证明其多缴工会经费10000元,如何退返多缴工会经费(不考虑代收工作费)。按工会经费分成分析计算。县级总工会应退返工会经费6250元,即10000×62.5%=6250,市级总工会应退返工会经费1250元,即10000×12.5%=1250,省级总工会应退返工会经费2500元,即10000×25%=2500。因省、市、县工会分别直接退返原单位不现实,可以由县级总工会收集企业工会多缴证明资料上报并直接按多缴数退返给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年末通过“补助下级支出—其他补助”给予拨付退返。县级总工会账务处理如下:

  借:拨缴经费收入 6250

    补助下级支出—其他补助 375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例5】工会建会筹备金如何退返

  情形一:某市级基层单位上缴工会建会筹备金10个月,共计120000元,在规定时间内成立了工会组织,申请退返工会建会筹备金。按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应当按一定比例退返工会建会筹备金,扣除单位工会应上缴40%工会经费(不考虑代收工作费)。基层工会留成经费为72000元,即120000×60%=72000。市级总工会核减应付基层工会建会筹备金“挂账”,如数返还基层工会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筹备金 72000

    贷:银行存款 72000

  情形二:如果申报系统没有把工会建会筹备金与工会经费分开核算,按全额上缴工会经费,市级工会无法把应付工会建会筹备金“挂账”,多缴工会经费应当分析退返。按全额上缴工会经费分成分析计算。工会建会筹备金被误认为基层工会按规定比例40%上缴时,市级工会留成75000元,即120000×62.5%=75000,上缴省级45000元,即120000×37.5%=45000。所以市级总工会应退返工会经费45000元,即75000×60%=45000,省级总工会应退返工会经费27000元,即45000×60%=27000。省、市总工会分别直接退返工会经费不现实,可以由市总工会收集有关资料并按规定退返经费,省总工会退返部分年末补助给市总工会即可。市级总工会账务处理如下:

  借:拨缴经费收入 45000

    补助下级支出—其他补助 27000

    贷:银行存款 72000

  【例6】如何推算行政应拨付给工会的留成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可以通过单位行政申报工会经费数额,推算单位行政应拨付给工会的留成工会经费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1.行政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申报工会经费数÷40%×60%

  2.行政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行政年终报表应付职工工资总额×2%×60%

  【例7】工会成立不到一年,不用缴纳工会经费

  答案是否定的。《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第十一条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上述应当正确理解为,只要工商、税务注册成立单位后,就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只要有工资支出,就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列支。虽然单位工会成立不到一年,但计提工会经费后就应当按规定、按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例8】减免工会经费就是支持企业发展

  答案是否定的。《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工会经费的五项来源,前两项: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国家允许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支持,就是对企业发展和职工活动的支持。企业不计提工会经费是不允许的。计提工会经费可以

  使单位工会更有活力,工会利用留成经费开展围绕企业生产的活动包括:提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春节慰问、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看望困难职工等都是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工会没有留成工会经费,只能削弱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削弱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减免工会经费更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例9】工会各项活动费用支出“附件”的收集

  工会每一项活动费用支出核销前,要求把相关的“附件”收集完整。需要收集的“附件”包括:本级或上下级组织活动的文件、方案、预算、费用发票、费用收据、转账账号或有关事项说明等。经办人首先要把工会组织活动的文件、方案、预算等上报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其次活动结束后,填写制式“费用报销单”,其内容包括:报销部门、时间、附件张数、事由、金额、经办人、领导审签等栏。

  有的工会财务人员认为文件、方案、预算领导已经审批签字了,实际核销费用就不需要领导审批签字了,这是不对的,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往往有很大差别,即便是支出一样,最终经领导审批签字也不能少,这是财务核销制度规定。

  有的工会财务人员怕麻烦,在收集“附件”时不认真,认为多一张少一张无所谓,这是错误的。所有的“附件”都是工会活动支出的证明资料,是具有逻辑关系的链条,每一张“附件”都是本次费用合理支出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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