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20]69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10-20
摘要:起草讨论稿阶段。7月至8月,我们根据修订方案着手起草《制度》修订讨论稿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其间,会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及工会系统专家多次召开座谈会,就讨论稿及有关重大修改内容进行研讨。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的函

财会便[2020]69号         2020-10-20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电子文本反馈我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刘铮 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8552529/68552898

  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税 屋附件:

  1.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2020年10月20日

  税 屋附件1:

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六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七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 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施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工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九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二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工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工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工会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工会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工会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工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工会;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六条 工会的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分为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凡由同级政府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及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使用的资产,均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其他资产均应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于工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支出。

  对于工会盘盈的资产,其成本比照本条第二款确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和补助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三)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库存物品,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九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记账。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工会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会作为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三)对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所构建的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四)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五)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工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工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工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工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工会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二)工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限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有效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工会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工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工会应当按月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进行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也不再补提摊销。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三)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支出。

  (四)处置(出售)无形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五)工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工会在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盘盈、盘亏等,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工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支出,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对应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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