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7-23
摘要:各司(局)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时,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0]7号)的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并由国库司上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政国库部门开设财政资金专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办库[2001]44号         2001-7-23


  为了落实部领导关于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集中资金、统一调度的规定,现将我部对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资金专户。除国务院决定或经部领导批准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各司(局)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时,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0]7号)的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并由国库司上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政国库部门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凡是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视为无效。

  二、凡各司(局)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已经要求各级财政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在执行政策到期后,如果没有继续延期的规定,要立即撤消。

  三、为了避免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分散管理,除财政部有特殊规定外,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由财政国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过程中,财政国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财政资金专户的清理、归并工作。

  五、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国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实行财政国库资金的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分账管理。

  六、财政国库部门与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部办公厅

2001年7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