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称[2016]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03
摘要: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合格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集团)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人社职称[2016]17号          2016-9-3

  税屋提示——依据豫人社办[2019]72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我省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3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考评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1年;本科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7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 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四)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第十条 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发表1篇论文。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完成国家级(限前10名)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五)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七)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期间的;

  (四)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税务师、审计师,财务、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险类经济师。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县级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 著作是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论文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手册和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

  第十八条 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合格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集团)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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