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国税发[2004]44号 2004-02-19 税屋提示——依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52号 2004-02-1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虑到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和江苏实际情况,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需继续录入专用税票数据并上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2号 2003-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在金税工程二期日益完善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除本文第二条所列者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税时,一律取消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对下列三类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三)应退消费税的。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供货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不再录入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总局将继续按月下发上述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 四、有关取消专用税票纸质凭证的时间以后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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