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7]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国税发[1997]45号        1997-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转发意见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二、四条已经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信用社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列支的审批办法仍按桂国税发[1995]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据实在成本列支;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的,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年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国家务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