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1998]167号 1998-06-26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一)[条款废止]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税前扣除比例。 (二)[条款废止]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津贴总额控制在工资构成中50%的比例以内核定。 (三)[条款废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事业单位,其核定的工资标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执行过程中,如有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号 1998-02-19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的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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