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2021-12-17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等相关规定,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相同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资金用途;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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