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63号 2001-07-04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30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现就有关加强对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已审批过的免税项目,饲料企业每年应凭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免税。 2、已被有关部门查实使用违禁药物的饲料生产企业,应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加强对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免税照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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