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发[2002]104号 2002-07-0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为了适应分享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尤其是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加强和规范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越来越重要。对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解决纳税人因财务核算不健全而申报不实的问题;有利于促使纳税人建帐建制,自觉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和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市国税局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税政、征管、法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并严格按照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调查研究,落实管理措施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向党委、政府和广大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改革政策宣传;要联系实际,加强对税务干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通过各种渠道与工商、地税、民政等部门建立工作信息联系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中小企业的户数变化、行业分布、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要积极收集、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管有关的资料,及时发现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确定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各市国税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操作性强的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对查帐征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有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及时按照核定征收的规定加以管理。 三、积极稳妥,逐步规范管理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核定和审批,同时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健帐健制,按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努力向查帐征收管理方式过渡,逐步减少核定征收的户数。 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联系实际,积极稳妥,逐步规范管理;要严格执法,提高透明度,规范程序,完备文书,避免或减少税务复议问题的发生。 四、[条款废止]监督检查,及时堵塞漏洞 加强对中小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期对核定征收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措施,及时堵塞漏洞。同时,要严格监督检查,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应不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五、专档管理,认真报送情况 各级国税部门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应设专档加强管理,以便于查阅和交接等,防止发生丢失、损坏现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各市国税局印制和发放使用。 各市国税局要认真做好情况报送工作,每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省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省局报送中小企业核定征收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核定征收企业户数、行业分布、征收方式变化、企业建帐建制、纳税申报、所得税负担等情况,以及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等。 各市在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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