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5]103号 2005-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解决建筑安装企业拖欠、偷逃税款的问题,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按合同规定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收入款项或收入凭据,应确定为工程价款结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从建设单位入手,对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以房抵顶工程款以及建筑安装企业从建设单位取得的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 三、针对目前建筑安装业企业拖欠、偷逃税款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抽调专业人员开展对建筑业专项检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建筑安装业企业应税收入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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