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9]93号 1999-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3.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二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对邮电业营业税政策问题反映较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邮电通信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邮电储蓄是邮政部门经人民银行批准受托开办的一种业务,其收入应并入主业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邮政储蓄业务收入包括储蓄业务利差收入、储蓄异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等收入。 二、[条款废止]寻呼和移动通信业务与电信业务分营后,核算形式发生变化,寻呼公司、移动通信局在各县(区)无核算单位,只设代办点。因此,为适应邮电业核算制度的改革,便于征收管理,寻呼和移动电话业务收入统一在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三、邮电分营后,对邮政、电信、寻呼、移动通信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新增的经营项目,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外的业务,应按营业税相关税目和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照相、冲扩按“服务业——其他服务”,邮递广告按“服务业——广告”征收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电信业中的销售200卡、磁卡、IC卡等业务,在取得收入时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电信企业代其他部门征收的各种收费,凡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六、代办电信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无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七、对利用互联网上储存的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其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为便于征管,对电信部门自办并且不独立核算的,可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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