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3]10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责成自查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07
摘要:上级名昏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群众举报、信息交换等反映纳税人有税务违章嫌疑的案源,一般不得列人责成自查范围,但属于一个行业、一个市场等群体共性案源.也可实施责成自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责成自查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108号             2003-08-0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一)“3、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较好的纳税人。有纳税异常和税务违章嫌疑的纳税人,也可先期实施责成自查”、第三条(一)“稽查局综合科(股)应在责成自查名单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下达责成自查任务指标给检查科(股),由检查科(股)负责制作送达《责成检查通知书》,对自查单位具体实施责成自查”、第四条(一)“检查科(股)根据自查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做分类、汇总,并进行审核,对反映涉税问题不清、材料不全的,可责令纳税人说明和补证,但一般不作直接取证。检查科(股)审核完毕后,提出对自查单位自查情况的分析、评估意见”、第四条(二)“3、对自查态度不认真,无故不上报或超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表》和相关材料的纳税人”、第五条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一)第3点、第三条(一)点、第四条(一)点、第四条(二)第3点、第五条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责成自查工作操作办法》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7日

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责成自查工作操作办法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责成自查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稽查责成自查工作,现制订操作办法如下:

  一、责成自查对象的确定

  (一)责成自查工作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必须与重点稽查配合使用,由稽查局长组织召开内设科(股、室)负责人会议研究,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责成自查对象:

  1.地税局选案委员会选定的日常检查对象。

  2.行业性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人。

  3.[条款废止]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较好的纳税人。有纳税异常和税务违章嫌疑的纳税人,也可先期实施责成自查。

  (二)上级名昏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群众举报、信息交换等反映纳税人有税务违章嫌疑的案源,一般不得列人责成自查范围,但属于一个行业、一个市场等群体共性案源.也可实施责成自查。对已实施重点税务稽查的对象不得转人责成自查。

  二、责成茸查的管理责成自查案件应进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0版税务稽查管理子系统责成自查模块运作,纳入税务稽查工作统一管理。

  三、责成自查的实施

  (一)[条款废止]稽查局综合科(股)应在责成自查名单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下选责成自查任务指标给检查科(股),由检查科(股)负责制作送选《责成自查通知书》,对自查单位具体实施责成自查。

  (二)为提高责成自查质量.稽查局在告知自查单位时.可集中对其作适当的税务辅导,告知其纳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查提要.告知责成自查的处理程序和政策,但不得到自查单位作具体随题的审核鉴别。

  (三)纳税人自查阶段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稽查局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自查天数。

  (四)自查结束后,纳税人应填写《自查情况报告袭》、《税收、基金<费>自查汇总表》,同时应附列《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和有关税务违章事实的证明(证据)材料,经单位法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时同上报稽查局检查科(股)。

  四、责成自查的审核与重点检查

  (一) [条款废止]检查科(股)根据自查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作分类、汇总,并进行审核,对反映涉税问题不清、材料不全的,可责令纳税人说明和补证,但一般不作直接取证。检查科(股)审核完毕后,提出对白查单位自查情况的分析、评估意见。

  (二)对责成自查材料审核后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经稽查局局务会议研究,应列入重点稽查对象:

  1.责成自查后,仍未能消除其税务违章嫌疑的纳税人。

  2.责成自查后.税负率仍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纳税人。

  3.[条款废止]对自查态度不认真,无故不上报或超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表》和相关材料的纳税人。

  4.被责成自查二次以上,且没有实施过重点检查的纳税人。为保证责成自查质量,发挥稽查威慑作用,对责成自查后转入重点稽查的纳税人数量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责成自查单位数的百分之三十。

  五、[条款废止]责成自查的处理

  (一)对自查认真,所反映问题叉能消除其税务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由案审科拟订责成自查审核结论文书,针对自查反映的涉税问题,作出审核结论,并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由执行科执行税款人库,同时必须加收滞纳金。

  (二)对责成自查后纳人重点稽查的纳税人,其责成自查反映的涉税问题应在重点实施检查前处理完毕。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税务违法事实,必须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处罚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偷税款的一倍,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处。

  六、责成自童材料保存责成自查结案后,由稽查局有关职能科(股、室)将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对列入重点稽查的案件,应与查处案件材料一并整理存档。在对纳税人责成自查过程中,稽查局有关职能科(股、室)必须建立详细的违纪违法处理情况台账,井作为被查纳税人户管资料妥为保存。为加强地税征收管理服务。

  七、责成自查的适用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地税系统责成自查工作制度》(试行)(浙地税稽[2000]13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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