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7]260号 1997-11-1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纳税申报登记范围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广州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进行纳(免)税申报登记。 (一)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关、团体、军队(含武警,下同)、事业单位的车船(包括核准免税的车船),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免)税申报登记手续。 (二)个人的车船纳税申报登记,与1998年度的税款缴纳同时进行。市区内的个人摩托车仍统一向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地址:小北路接龙一巷26号)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和缴纳税款。其余个人的车船则向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外籍个人的车船应向其所属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期限按照上述第(一)点的规定执行。 二、税款缴纳时间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我市1998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具体征税期限分别为: (一)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和个人(市区个人摩托车除外)的车船,征税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含办理免税手续期限)。 (二)对市区个人摩托车(含原广东22牌)的征税期限为1998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办法是以车牌号码末位数作为该车的纳税月份的期限,如粤A。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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