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种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131号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林业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征管,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第二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注:财税字[1997]49号文由原省财税厅所字[1997]311号文转发,可查阅《海南省适用税收法规汇编》第二十八辑177-183页)。 二、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过程中仅从事(承包)开荒、平整土地、挖坑、修路等工程作业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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