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6]1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种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7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第二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种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131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林业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征管,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第二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注:财税字[1997]49号文由原省财税厅所字[1997]311号文转发,可查阅《海南省适用税收法规汇编》第二十八辑177-183页)。

  二、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过程中仅从事(承包)开荒、平整土地、挖坑、修路等工程作业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