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办理税务机关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181号 1996-04-2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一些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在申请办理驻深机构延期时,市贸易发展局要求其出具税务机关征税情况证明。由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和政策处理较为特殊,经研究,市局对如何为常驻代表机构出具征税情况证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征税情况证明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交申请,由主管征收分局根据该机构纳税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建有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在以往年度正常申报纳税的,由征收分局直接出具征税情况证明。 二、常驻代表机构在以往年度内从未申报纳税的,由于征收分局按[86]财税外字第0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驻深常驻代表机构按核定收入额、所得额征税或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后,方给予出具征税情况证明。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一律不予出具征税情况证明,并责成其立即到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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