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湘地税发[2004]95号 2004-09-13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地税发[2005]10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5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中关于调整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后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财产损失的审批,原则上省级企业的财产损失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企业的财产损失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分别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 以上规定调整为: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以及投资损失,按即报即批的办法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即:纳税人发生的上述相关损失,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再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其中:对省局直属局所辖纳税人,其发生的相关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自行审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直属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和市、州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所辖纳税人,其相关损失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原则,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调整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对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管理,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函[1996]2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执行,但对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由总机构直接向市、州局提出申请,由市、州局审批确定。对全省范围内跨市、州经营的总机构,其管理费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局审批;2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局审批。经商省国税局同意,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属国、地税税务机关的,其总机构由国税机关主管的,管理费由国税局审批;总机构由地税机关主管的,管理费由地税局审批。 三、取消亏损弥补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3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1]015号)规定:对税前补亏的审批,原则上省级企业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企业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对企业年度税前弥补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县(市)分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取消该项目的审批后,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自行弥补亏损时应报送以下资料: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亏损年度税务部门检查(结算)资料。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样式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湘地税函[1998]170号)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对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所得税检查(结算),核实亏损数额。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历年弥补亏损情况要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加计扣除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65号)规定: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其年内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立项确认书由各地、州、市审核并下达。但年终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仍需报省局审核批准。 现将原规定中立项确认审核权及加计扣除审批权取消。纳税人要真实反映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纳税人自主申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如实提供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及本年的增长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归集的技术开发费要进行逐项核实。技术开发费的具体内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五、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取消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后,按政策可自主申报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年终结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重点核实纳税人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是否在60%(含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经费当年是否达到销售收入的5%(含5%)以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六、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后续管理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附送的材料包括: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发放的软件生产企业证书;企业职工总人数以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企业年总收入、自产软件收入情况。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申请时,要重点审查纳税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属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是否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是否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高于50%(含50%); (五)是否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六)是否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含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是否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含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是否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含50%)以上; (九)企业是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七、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的后续管理 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事项后,为便于简便操作和税款的均衡入库,对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20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 八、取消工效挂钩审批的后续管理 (一)对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要重点审查其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可提取的工资基金 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已进成本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若纳税人已进成本的工资小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则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 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2.计算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工资 (1)计算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如果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要按下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第一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第一步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 (3)计算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4)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如果计算表明纳税人人平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要按下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本年可扣除的工资=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第一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第二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 (二)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进行结算。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按“两个低于”标准进行结算时,如果应提工资低于960元计税工资标准的,允许纳税人选择按工效挂钩办法或按每人每月96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办法进行结算。 九、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及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0]32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1]015号)规定:地方企业及地方控股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的两个月内提出抵扣申请,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省局及时将审核结果抄送各市、州局。企业当年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县、市分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现将原规定调整为:对纳税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由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改为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省局备案。纳税人当年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 十、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国税发[2003]113号、国税发[2004]82号以及本通知已下放、调整或取消的权限外,其他原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仍予以保留,但对其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 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对原由省局审批,现改由市州、县市区(分)局或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的有关税前扣除和减免税项目,实行备案报送制度,其中:年税前扣除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和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次年5月底前由市、州局分户报送省局备案。县市区(分)局报市、州局备案的具体额度和时间,由市、州局具体确定。省、市州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涉税事项,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的报告之日起,应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由省、市州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省、市州地税机关自受理报送资料之日起,应在22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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