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4]89号 2004-8-30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凡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即代开票税务机关和代开票中介机构)领购和开具。 二、《货运发票》采用彩纤压感纸,按新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应于每月10日至20日填写《印制电脑发票申请审批表》将《货运发票》需印量上报省局审批。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 四、开具《货运发票》要求 (一)在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之前,《货运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具。 (二)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可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有关计算机及打印机的要求在总局技术支持网(130.9.1.248)上。相关技术支持由省局信息中心提供。 (三)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的,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四)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五)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 (六)《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七)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原制作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与附件2式样不一致的同时作废。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八)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请各市、州做好旧版货运发票的清理缴销和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工作,如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