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私企加油站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地税农发[2000]24号 2000-11-01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长地税农发[2000]第12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私企加油站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根据晋财税字[2000]44号文件精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组建过程中,只免征其承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加油站,所承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此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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