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渝国税发[1998]65号 1998-4-29 税屋提示——依据渝国税函[2004]49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自2004年7月12日起,本法规中涉及税务部门代保管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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