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603号 2005-10-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据反映,目前有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取得外币收入时,直接在发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外币结算。为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下简称货代发票)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应按收款当日该外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在开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人民币值进行结算,并在备注栏注明外币种类和金额(小写)。 二、除另有规定外,涉及外币收入的发票应比照本文规定的开具方式开具。 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其照章开具货物运输代理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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