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美容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6]174号 1996-10-25 各县(市、区)财税局、卫生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市直属医院、各有关医疗单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作为一种时尚消费已被广大市民所接受,目前不少医疗机构纷纷开设美容科,开展美容业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容业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现就医院、卫生院及其它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兼营美容业务的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凡兼营美容业务的,都应按规定向所属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医疗机构兼营纹眉、纹眼线、割双眼皮、护肤、换肤等美容业务(详见附件),以及为美容服务所提供的药品、护肤品等均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三、医疗机构兼营的美容业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全国统一的服务业发票,不能使用医疗收费收据。适用发票由各医疗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购买。 四、美容业务收入必须与其它医疗收入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按全部收入征税。 五、为了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市地方税务局将会同市卫生局对各有兼营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本规定从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25日 附件: 美容项目 1、纹饰术 2、纹眼线 3、纹唇线 4、纹眉 5、隆乳术 6、隆鼻术 7、精华输入 8、去斑 9、洗眉 10、修眉 11、日妆 12、晚妆非医疗性的美容项目 13、新娘妆 14、上睑成形术(双眼皮) 15、下睑成形术 16、酒窝成形术 17、面部皮肤磨削术 18、面部除皱术 19、面痣切除术 20、吸脂减肥术 21、面部皮肤护理 22、厚唇及唇峰重建术 23、去眼袋 24、其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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