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2000]223号 2000-11-2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结合东北地区军队单位的实际,现对辽宁省境内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在辽宁省境内的军队事业单位编制的招待所、出版社、报刊、期刊神、科研、设计、检(监)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所属寻呼台对军队系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军队医疗机构、院校、专业文体单位(不包括体育俱乐部)和文化服务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在其主业业务范围内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军队队列单位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暂不作为应税收入;在其主业业务范围以外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上述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对内、对外服务的收入、费用分开核算的,根据对外服务收入部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内、对外服务收入分开核算,但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按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比例分摊费用,然后根据对外服务收入扣除相应费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内、对外服务没有分开核算的,暂按全部收入总额的25%确定应税收入,其分摊的费用也暂按25%比例确定,并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纳税范围和标准执行,保证通知精神贯彻落实。 (二)各军队单位应严格按总部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服务范围和主营业务,按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当地国税局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应主动与国税机关沟通,促进军政关系的发展。 (三)各军队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尽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不做追溯调整。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阳军区联勤部 200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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