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1]228号 2001-10-23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沈阳铁路局尚未成立集装箱运输中心、特货运输中心和建设开发中心,对沈阳铁路局汇缴企业具体范围继续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沈阳铁路局所属运输决算单位的批复》(辽国税函[2001]54号)执行。待成立后再调整汇缴企业具体范围。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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