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564号 2007-11-14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符合清算条件而因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按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7%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2.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2.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5%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4%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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