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纠正越权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综[1993]53号 1993-09-1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失效。
一、我局有关“新办集体企业在免征所得税期间可以免征‘两金’的规定”停止执行。对已经办理免征“两金”的新办集体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照对企业的统一规定征收“两金”。 二、我局1992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中第一条曾规定企业降低所得税、调节税税负增加的留利免征“两金”。因“两金”实施后,该项规定所依据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故该《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两金”减免政策、自行批准的临时性困难减免“两金”一律停止执行,并从1993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两金”。今后如再发现擅自越权减免“两金”,一经查实,将如数从区、县的“两金”分成收入或财力中扣还。 四、对以前已越权减免的“两金”,将由市局统一部署,另行处理。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1993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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