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230号 1996-01-0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1994]632号)、《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的规定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规范我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在广西境内的属我区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非国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下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非国有企业使用的会计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下年度所需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会计报表的数量(1997年度暂按各地、市已上报的数),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第四季度第一个月内统一印制完毕。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最后一个月以前(1997年度的会计报表在1997年1月底以前)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三处领购,并委托基层征收单位及时供应给企业。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把统一、规范企业会计报表作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切实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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