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182号 2002-06-0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仍由区局统一安排,时间安排在9月份之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增加“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发票及税收票证两项内容。 二、区局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请各地、市地税局选报两名熟悉税收、法律、财务会计知识的税务人员入围人才库。具体名单请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按附表二的内容和填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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