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1]28号 2001-03-0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文件精神,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明确如下: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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