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3]313号 2003-8-1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7月上旬,省局以苏国税[2003]149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规定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修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鉴于征管软件的开发和测试需要一段时间,不能如期在全省使用,现将修订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的使用时间调整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连云港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 二、其他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的具体时间,应与省局确定的各地国税机关使用新的征管软件(6.0版)时间同步。为保证工作上的衔接,省局将提前通知各地启用新的征管软件的具体时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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