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函[2004]514号 2004-11-08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关于营业税内容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涉及营业税内容废止。
为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安徽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该不动产从事租赁等业务,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 2、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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