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发[2016]556号 2016-07-04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法[2021]176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3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宁波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规范全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具体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推荐车型目录。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补助资金申拨等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突出重点。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补助,加大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结构。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三)分类管理。中央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和年度清算(20%的涨价补助资金)的方式拨付。本办法对中央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补助资金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即年初预拨资金与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车辆标台数挂钩,年度清算资金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标台数挂钩。 (四)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着重对各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中央、省下达计划任务,编制下达年度新能源公交车目标任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列入县(市)、区交通行业年度目标考核及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交行业基础信息统计、汇总,组织编报补助资金分配草案,下达补助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工作任务安排、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城市公交运营者,指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具体补助对象,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八条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分为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实行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方式拨付。纳入补助的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其中农村客运公交车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000公里(含2000公里)。相应公交车标台数按月折算。 (一)年初预拨资金。根据中央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上年度每月实际车辆标台数(扣除应当报废车辆),确定当年各县(市)、区的预拨补助资金并当年预拨。其中,2019年预扣中央年初预拨涨价补助资金的20%,预扣涨价补助资金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下款进行分配。 (二)年度清算的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实际运营的上年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辆标台数直接挂钩。 全市完成上级年度目标任务,中央清算的涨价补助资金,按达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上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辆标台数进行分配。 全市未完成国家年度目标任务,扣减未达到市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中央预拨涨价补助资金的20%。扣减的资金用于对完成上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的奖励,按达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上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进行分配。 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基础档案和运政信息系统数据库,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公交企业申报城市公交车年度信息。 (一)每年1月15日前,各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按程序上报属地及市级行业管理机构。 (二)每年1月底前,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力量,审核公交企业数据,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对全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审计。新能源公交车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公示审核结果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厅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及财政部监察驻宁波专员办事处。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包括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后,会同市交通委在30日内下达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程序、对象、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60日内,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全额用于城市公交车运营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程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督促指导补助对象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补助对象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并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补助对象,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瞒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按《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为2015-2019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市交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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