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279号 1997-12-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营业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文件所指的雇员是指在本企业领取基本工资,享受该企业的福利待遇,并根据工作业绩领取奖金的员工;而非雇员则是指在本企业不领取工资,完全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业绩提取佣金,奖金或劳务费等名目收入的员工。 二、各企业单位应严格划分雇员和非雇员,对划分不清的,或故意不划分清楚的,其雇员和非雇员的收入全额按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三、非雇员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税劳务的营业额,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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