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适用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一[1994]22号 1994-01-3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因营改增,第一条“交通运输业、”和第二条“邮电通信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其中第三顺序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一、[部分废止] 二、[部分废止] 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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