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2]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19
摘要: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28号            2022-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张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1965148

  传真:010-61965108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1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划转撤并情形,且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五种情形:

  1.划转,是指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成建制在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划转。

  2.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组为一个单位。3.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4.撤销,是指单位被宣布解散或终止。

  5.改制,是指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转为企业或转为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转企改制);二是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下统称非转企改制)。

  其中,单位划转、合并、分立涉及单位性质或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变化的,除按照本规定中关于划转、合并、分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应当遵循本规定中关于改制情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关于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情形的,应当按照财务、资产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和划转工作。撤并批复文件或方案等确定清算日、分立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并在清算基础上做好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划转清算结束日、合并日和划转撤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划转撤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报表。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单位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单位划转、合并、分立和非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单位撤销和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二、划转撤并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一)持续运行前提下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1.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清算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涉及资产价值变动的,应当根据报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调整评估基准日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其他收入或其他费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清算结束日及时结账。结账后,在财务会计下,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无余额,除“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科目外,其他净资产类科目应无余额;在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应无余额,“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2.清算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单位应当在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

  (1)关于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清算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清算日和清算结束日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填列。

  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附表1。

  (2)关于其他报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反映单位年初至清算结束日的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非持续运行前提下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单位应当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科目和报表》所规定的财务会计科目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收入类科目中增设位在清算期间因资产价值变动、的各项收入。

  (2)在费用类科目中增设位为开展清算而发生的评估费、“清算收入”科目,核算单资产盘盈、债务豁免等产生“清算费用”科目,核算单审计费,以及因资产价值变动、资产盘亏、债权核销等产生的各项费用。

  (3)在净资产类科目中增设“清算净损益”科目,核算单位清算期间各项清算收入、清算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单位可根据清算工作实际需要在上述会计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

  2.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1)单位在清算日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日应当进行结账。结账后,在财务会计下,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无余额,除“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科目外,其他净资产类科目应无余额;在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应无余额,“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2)单位盘盈或盘亏资产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发生资产盘盈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确定的成本及时入账,并确认清算收入。单位在盘盈资产报经批准或备案前,在财务会计下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现金溢余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单位在盘盈资产报经批准或备案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清算收入”科目。

  单位在清算期间发生资产盘亏、损毁或报废的,应当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并确认清算费用。单位在相关资产报经批准或备案前,在财务会计下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相关资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照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现金短缺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单位在相关资产报经批准或备案后,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单位清理债权债务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进行相关债权清理的,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按规定核销相关债权,并确认清算费用。单位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核销相关应收款项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其中,事业单位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同时予以核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单位在清算期间进行相关债务清理的,对于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相关债务,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核销相关债务,并确认清算收入。单位核销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债务时,按照无法偿付或豁免偿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收入”科目。

  (4)单位因资产评估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涉及资产价值变动的,应当根据报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确认清算收入或清算费用。单位应当在资产评估结果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按照资产评估价值与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清算收入”科目或借记“清算费用”科目。

  (5)单位发生相关清算费用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期间发生的评估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确认清算费用。单位在发生评估费、审计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6)单位在清算结束日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结束日应当及时结账,将清算收入、清算费用的发生额转入清算净损益。完成上述结转后,将清算净损益转入累计盈余。

  结账后,在财务会计下,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无余额,除“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科目外,其他净资产类科目应无余额;在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应无余额,“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3.清算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单位应当在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1)关于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清算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清算日、清算结束日的财务状况。清算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填列。

  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附表1。

  (2)关于清算损益表。

  单位清算损益表应当反映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收入、清算费用及清算净损益。清算损益表各项目应当按照“清算收入”、“清算费用”和“清算净损益”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在清算期间的发生额填列。

  上级预算单位在单位清算当年编制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清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并填入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其他收入”项目,将“清算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并填入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其他费用”项目。

  清算损益表的格式参见附表2。

  (3)关于其他报表。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反映单位年初至清算日的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划转撤并单位清算后的会计处理

  (一)划转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单位成建制划转的,在划转后仍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并、分立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清算结束日至合并、分立日的会计处理。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在清算结束日至合并、分立日发生的相关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并在合并、分立日资产和负债划转前进行结账,结账后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合并、分立日的会计处理。

  (1)资产和负债划出单位的会计处理。

  在分立情形下,原单位划出资产和负债后仍然存续的,应当按规定转销划出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并调整净资产和相关结转结余的账面余额。单位划出资产和负债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分立日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划转的相关货币资金金额,借记相关结转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其中,单位划出的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专用基金和权益法调整的,应当调整相关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资产和负债划入单位的会计处理。

  资产和负债的划入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划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计量,并调整净资产和相关结转结余的账面余额。单位在划入资产和负债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划出方在合并、分立日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

  价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划入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结转结余科目。其中,单位划入的货币资金涉及专用基金划转的,应当确认专用基金,按照划入的专用基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在合并情形下,资产和负债的划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核销合并前各单位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并按照差额调整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科目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其中,涉及事业单位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当同时予以核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合并、分立当年编制的相关报表及说明。

  (1)关于资产负债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合并、分立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在合并、分立日资产和负债划转前的财务状况。

  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包括合并日新组建单位、接收资产和负债的原单位,以及分立日新组建单位、划出资产和负债后仍存续的原单位,下同)应当在合并或分立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反映合并、分立日资产和负债划转后的财务状况。

  单位在合并、分立前后均存续的,在编制合并、分立当年期末资产负债表时,年初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合并、分立日新组建单位在编制合并、分立当年期末资产负债表时,无需填列年初余额。

  (2)关于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合并、分立日编制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反映单位清算结束日至合并、分立日的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合并、分立日新组建的单位在编制合并、分立当年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时,应当根据合并、分立日至期末所发生的收入、费用编制收入费用表,根据合并、分立日至期末所发生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编制预算会计报表,无需填列上年数。

  合并前后均存续的单位在编制合并当年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时,其收入费用表不包括被合并单位年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其预算会计报表不包括被合并单位年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3)关于净资产变动表。

  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在编制合并、分立当年净资产变动表时,需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净资产变动表的“(六)权益法调整”项目后增加“(七)划转撤并调整”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因划转撤并划入或划出资产和负债对净资产的直接影响。本行“累计盈余”项目应当通过对“累计盈余”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发生划转撤并时直接计入“累计盈余”的金额填列。本行“权益法调整”、“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权益法调整”、“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发生划转撤并时“权益法调整”、“专用基金”的变动金额填列。

  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参见附表3。

  (三)撤销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单位被撤销的,其全部资产和负债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核准处理,被撤销的单位在清算结束日结账后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四)改制情形下相关单位的会计处理。

  单位转企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设立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位非转企改制后仍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对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应当确认相关投资,并相应调增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单位应当按照报经批准确定的企业净资产金额和出资比例,确定应享有的企业净资产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此外,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在编制改制当年净资产变动表时,应当参照本规定关于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编制净资产变动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改制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四、附则

  (一)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接收有关资产、负债的单位,应当将资产清查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单位划转撤并前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在本规定施行之日仍处于划转撤并过程中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附件2

关于《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我们起草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相关改革工作持续推进,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同时对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特殊业务特别是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情形时的会计处理亟需作出规范。制定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阐述了深化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思路、目标任务。《决定》强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贯彻落实《决定》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出台文件对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予以明确,全面、准确地反映机构改革前后的国有资产清算、划转情况。

  二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需要。“十三五”时期,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全面有效实施。在系统梳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和收集准则制度执行问题过程中发现,目前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仅对单项资产划转的账务处理和单位撤销时的财务报表编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尚未对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清算及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和划转会计处理作出系统规范。因此,为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持续向深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有必要出台相关文件,填补现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单位划转撤并方面的空白。

  三是落实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需要。在财务管理方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各项行业财务制度单设一章对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单位进行清算,做好在清算结束后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和划转工作。在资产管理方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对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等相关工作作出规范。因此,为加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与相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协同配合,促进其有效落地,有必要出台相关文件,从单位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角度落实有关管理要求。

  四是解决单位会计核算实务问题的需要。实务中,单位划转撤并工作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单位划转撤并前后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和划转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易造成相关资产的账实不一致。另一方面,各单位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方式不一,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造成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等存在重复或遗漏的风险。因此,为解决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关文件,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助力单位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夯实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二、起草过程

  《规定》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问题研究阶段。2021年下半年,结合各方收集的问题和需求,我们将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纳入研究计划,整理、分析单位划转撤并的有关政策文件,梳理单位划转撤并会计处理需要进行规范的主要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初步方案。

  二是形成讨论稿阶段。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向部分中央部门单位征集划转撤并的会计信息需求和亟需解决的会计问题,在此基础上于4月份形成讨论稿。

  三是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5月份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分专家和部内相关司局意见,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7月中旬经会计司会计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制定原则

  《规定》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规定》在遵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对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会计问题予以规范。

  二是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规定》主要规范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单位划转撤并前后信息可比、发生划转撤并的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信息可比。

  三是服务政府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编制。划转撤并过程中涉及单位的设立和撤销,以及预算指标、资产、负债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等业务和事项。《规定》注重做好划转撤并过程中不同单位主体之间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协调,确保相关预算收支、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列报不重不漏。

  四、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主要明确本规定适用的单位和各类情形,以及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划转撤并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是否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分别规范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清算期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清算财务报表编制。

  第三部分为清算后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清算后各类情形下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报表编制。

  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生效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形。

  《规定》适用于单位发生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包括转企改制和非转企改制)共五种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下单位的会计假设,可进一步分为单位会计核算以持续运行为前提的情形和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的情形。

  单位划转、合并、分立和非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在此类情形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在合并、分立、划转和非转企改制前后均存续,即使按规定开展清算等工作,其相关业务或职能一直正常开展或履行。二是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相关业务或职能由其他单位承接。上述两种情况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相似,单位在清算期间仍然开展日常业务,应以持续运行为前提。

  单位转企改制、撤销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单位进行转企改制或撤销的,自清算日起不再开展业务活动或履行相关职能,与企业“破产清算”相似,单位应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二)关于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财务、资产等有关管理规定,在清算期间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规定》按照是否满足持续运行的基本假设对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规范。一方面,对于持续运行前提下的单位,其业务或职能在划转撤并前后正常开展或履行,开展清算工作在于保障划转撤并前后业务或职能的平稳过渡。为保证划转撤并前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清算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非持续运行前提下的单位自清算日起不再开展或履行相关业务或职能,开展清算工作在于认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及其变动。为充分反映清算期间与资产和负债价值变动相关的各项损益,单位应当在清算日进行结账,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和清算损益表,单独确认、反映相关清算损益。

  (三)关于合并、分立情形下单位清算后的会计处理。

  考虑到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形清算后均涉及资产和负债的划转,且业务内容较为相似,因此将合并、分立日的会计处理分为划出单位和划入单位两类进行统一规范。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划转情况,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确认或转销相关资产和负债,同时按照借贷方差额直接调整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在净资产变动表中增加“划转撤并调整”项目,反映资产和负债划转对“累计盈余”、“专用基金”等净资产项目的影响。之所以这样处理,一方面,单位合并、分立过程中的资产和负债为无偿划转,且上级预算单位不涉及对投资的确认和调整,因此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转销。另一方面,划转的资产和负债涉及金额较大且大部分为以前年度累积的净资产,因此单位统一按照借贷方差额直接调整净资产,避免对本期盈余产生巨额影响,提高报表项目的可比性。

  (四)关于划转撤并相关报表的编制。

  《规定》对发生划转撤并单位需要编制的报表进行了规范,相关报表包括清算日、清算结束日、合并日或分立日、划转撤并当年期末相关报表(具体编制要求见附表)。主要考虑如下:一是确保不重不漏、权责明确,相关预算收支、收入费用均有唯一确定的单位进行核算,确保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完整、准确。二是反映清算特点,非持续运行前提下的单位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全面反映清算损益。合并、分立后的单位,以及对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划转撤并当年净资产变动表时应当列报因划转撤并发生的净资产项目变动。三是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协调,《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已对单位撤销时的财务报表编制作出规范,《规定》的财务报表、预算会计报表编制与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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