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浙财税政[1998]16号 1998-11-29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对本地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上,要统一思想认识,要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出发,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对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政策的,应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税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规定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税负部分税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返还企业。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省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不得扩散到控股子公司。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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