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9]48号 2009-07-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决定第三批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费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 附件: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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