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成功后取消部分涉税事项纸质资料报送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0-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申报 对于具有税务数字证书或CA证书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后,取消以下涉税事项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 (二)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三)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四)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五)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六)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 (七)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九)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十)资源税纳税申报; (十一)印花税纳税申报; (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十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十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 (十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纳税申报; (十七)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具有税务数字证书或CA证书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报送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对于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地地税机关通过查询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予以确认,纳税人可不报送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对于具有税务数字证书或CA证书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报送申报等有关电子数据的,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承诺书》(见附件),对所报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本公告从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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