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税务处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6]2号 2006-1-1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要求摊销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的请示》(浙信联报[2005]37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联社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统一组织开发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技术开发费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1]913号)精神,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费用经省局审核同意后,自2006年起向全省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分摊。 二、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发生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研究开发费等费用应按税法规定确定分摊年限、分摊数额。年终省联社应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应摊销的折旧(费用)报省局审核后按存款规模、业务量分摊给所辖各合作银行、信用联社。 三、全省各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的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费用,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 四、省联社应严格费用开支的管理,非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费用不得在该系统费用中列支。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