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乐东监狱划拨土地涉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1〕44号 2011-01-28 乐东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省乐东监狱划拨土地涉税问题的请示》(乐地税[2010]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0]99号)第九条“监狱和监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因资产服务对象改变,确需在监狱和监狱企业间划转的,由监狱和监狱企业申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划转”的规定,乐东监狱经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将700亩土地划转给监狱企业海南景晟工贸有限公司,属于内部划转资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第二款“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规划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乐东监狱经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将700亩土地划转给海南景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资产的内部行政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的规定,为适应监狱体制改革,乐东监狱与海南景晟工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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