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在钦州市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纳税人应当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免税项目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情况,综合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方式和数量等情况);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相关部分复印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即应当受理,并向社会公示。 五、受理纳税人资源税减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主管地税机关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联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被举报的企业同样进行实地核查。 六、主管地税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确认不符合资源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免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联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七、国家或自治区财税部门对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县、区财政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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