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运税控系统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37号 2007-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就货运税控系统操作使用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区局给予明确。经研究并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开具完税证界面中,纳税人选择个体户时,税种中有个人所得税选项,品目名称无个人所得税选项,可直接修改成相应名称。 二、中介机构、税务机构代开票软件中,因纳税人提供有误信息或录入错误产生发票作废。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若没有打印发票,可直接将发票作废;二是如已打印发票,必须先作废发票再作废税票。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鉴于目前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未设置印花税项目,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方便纳税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委托代开发票点,代售印花税票,代征货运合同印花税;由地税部门代开货运业发票的,应一并征收印花税;由货运业纳税人自行开票的,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印花税。 四、享受免税户开具发票时,应依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先开完税凭证、缴纳税款,再办理退税手续。 五、软件没有汇缴功能、没有设置印花税项目等问题,待总局明确以后完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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