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1]235号 2011-11-1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102号,附件1)明确:“对已转制科研机构(含技术开发类)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延长5年;对2011年以后进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给予8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贯彻落实此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延长5年 1.“已转制科研机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区属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新政办函[2006]98号,附件2)确定的19家科研机构。 2.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2015年。 二、2011年以后进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给予8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设立登记为起始日期计算减免税期限。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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