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65号 2018-06-2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1日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原高温津贴标准已4年未作调整。我省最近一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2014年。4年来,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GDP已从2014年的4.02万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5.18万亿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48372元增加到61099元,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650元增加到2010元,居民消费价格(CPI)也累计上涨了7.71%。 二是与周边兄弟省市保持适当平衡。目前,全国月标准最高的是2018年5月新调整的江苏省,为300元;比我省高的还有江西省、山西省,都是240元;如算上按日发放的省市,则还有天津、湖北、四川等8个地区比我省日折算数高,与此相比,我省宜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三是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每到高温季节,高温津贴就会成为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话题,适时适度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既有利于促进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又有利于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5条,分别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发放有关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调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室外作业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并规定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明确我省高温津贴发放是以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9月)工作为标准按月发放,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如:某劳动者7月份正常上班,其中5天在室外高温露天作业,企业该月应发放该劳动者300元高温津贴。 此外,在调整发放标准的同时,还对适用高温津贴的岗位分类作了完善。原高温津贴发放岗位分为高温作业工人、非高温作业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企业确定岗位时要求较高、操作繁琐,企业和劳动者意见较大。此次将岗位调整为室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两类,方便企业和劳动者把握。 2.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有关问题。一是对于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的劳动者,或者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的劳动者,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劳动者,规定企业要按照室外作业人员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二是明确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如:杭州某室外作业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企业在6-9月应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外向其另行支付高温津贴,该劳动者6-9月的月工资应不低于2310元。同时,还规定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三是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四、实施时间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夏季,时间固定,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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